2010/05/12

台灣軟體盜版率連4年降 亞洲排名第3

更新日期:2010/05/11 18:19

(中央社記者周品均台北11日電)根據國際數據資訊公司(IDC)報告,台灣軟體去年盜版率38%,較2008年下降1個百分點,連續第4年下降,低盜版率在亞洲區僅次於日本及新加坡,名列第三。


由商業軟體聯盟 (BSA)委託國際數據資訊公司(IDC)所做「2009年全球軟體盜版率研究報告」指出,去年台灣軟體盜版率38%,為2006年起連續第4年下降,創台灣軟體盜版率新低紀錄。


根據IDC報告,亞太區軟體盜版率前三低國家分別為日本的21%、新加坡的35%、台灣的38%。新加坡與台灣去年軟體盜版率皆下降1個百分點,均低於去年全球平均盜版率43%,顯示持續致力建立更好的智慧財產權環境。


IDC報告指出,去年全球平均盜版率上升2個百分點至43%,經濟損失高達514億美元;亞太區軟體盜版情形則在連續3年惡化後,去年盜版率首度下降2個百分點至59%;中國盜版率則是小幅下降1個百分點至79%。


IDC報告指出,中國大陸去年盜版軟體的商業價值高達76億美元,比2008年增加9億美元,主因科技市場迅速成長,使軟體盜版的情形持續擴張,中國政府加強打擊盜版抑制損失。


台灣因盜版造成經濟損失近2.3億美元,創5年來新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指出,台灣去年歷經大環境經濟衰退,軟體盜版率仍能持續下降,顯見政府與民間持續性的智財權保護行動發揮作用,國人尊重智財權的意識逐漸生根,未來政府也將持續強化查緝盜版與積極宣導智財權教育。(圖表為中央社製作)990511

2010/04/27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大紀元5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2009/05/22 中央社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980522

2010/04/22

個資法草案 ...五種情況外,自然人的姓名、社會活動不能蒐集或處理

2010-04-22
中國時報
【單厚之/特稿】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很高興的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格,並且標上每一個朋友的名字,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說你沒有經他「書面同意」,侵犯了他的人格權,有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情境?

 這不是天方夜譚,依照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一年之後,這樣的故事就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

 拿大炮打小鳥 徒增民眾困擾

 《個人資料保護法》原本是立意良善,希望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害的法案,卻因為沒有保留「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且擴大打擊範圍到所有自然人,反而可能是「拿大炮打小鳥」,徒增民眾紛擾。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是由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而來,原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規範經電腦處理的資料,規範的對象僅限公家機關、徵信業、醫院、學校、金融業、媒體、電腦處理個資相關行業等,因業務會接觸到個人資料的行業,以及少數政府指定事業、團體或個人。

 因為這些機關都是因業務關係取得個資,除了業務目的之外的使用都屬違法,自然沒有所謂的「合理使用」問題,所以也沒有相關的規定。但這次修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把規範的對象擴及所有自然人,卻沒有增訂「合理使用」的範圍,一般人一些不見得侵害人權的日常行為,都有觸法之虞。

 依照二讀通過的條文,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全部都屬於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含自然人)對於這些資料,

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都不能蒐集或處理。

 小民日常生活 造成嚴重影響

 按照這樣的條文,如果透過第三者問朋友的電話、MSN、臉書恐怕都有違法之虞。

無論是公家機關的通訊錄或是學校的畢業紀念冊,也都必須要取得每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至於現在常見的網路「人肉搜索」,當然違法!

YouTube上面的影片、Facebook上面的照片,很多恐怕都可能成為新的訟源,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另外還有民事的官司。

 目前媒體關注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民代問政、媒體採訪權益的限縮,但相對於一般民眾要面對的困擾,有憲法言論免責權保障的立法委員和有大法官解釋保障「新聞自由」的媒體,已經強勢太多了!即將三讀的個資法草案可說「一網打盡」,將對你我的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新版個資法

新版個資法將列為立法院下一會期優先協商法案
距今15年前通過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仍是臺灣目前「唯一」一個,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提供相關規範的重要法源依據。但不可諱言,該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仍侷限在電腦處理,並有行業別的限制,該法規範的內容對於現今社會而言,已造成極大的落差。

因此,有許多企業對於新版個資法究竟何時會順利通過立法院三讀,保持高度的關切。

個資法召集政黨協商的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承諾,「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社會影響重大,第7屆第4個新會期於9月18日開議後,該法將列為最優先的協商法案,預計針對法務部重新提出的法案版本,進行政黨協商。」

個人資料處理保護不應局限「電腦處理」和行業別
1995年制訂通過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是臺灣第一個明訂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法律,不過,法案制訂的當時,電腦使用未如現今普遍,加上網路使用尚未興盛,因此法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的範疇,仍單純地侷限在「電腦處理」相關的個人資料上。

但從近年來不可勝數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發現,許多受害者常常因為外洩的資料不是經過電腦處理,或者因為不是目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到規範的行業別,受害民眾只能以民法的侵權行為,作為相關的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再者,該法規範的個人資料必須透過「電腦處理」,也就是未經處理的紙本資料即便外洩,因為不是透過「電腦處理」,不在該法的規範範圍中,形成無法可管的狀態。這也造成,許多行銷公司拼命收集各種個人資料,「轉賣」給需要個資的各個公司,甚至也淪為某些詐騙集團進行詐騙的基本資料。

為了彌補舊版法案不足,新版個資法擴大保護客體,去除「電腦處理」和適用行業別的限制,未來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將不僅止於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而去除行業別限制後,意味著各種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與自然人,都適用新版的個資法。

甚至,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顧問、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莊庭瑞強調,「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在新版個資法中也規定,不論是否是在我國領論,對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該法將一體適用。」

由於原本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也在2005年從原本的「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8大行業,擴大適用到其他包含「期貨業、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百貨公司業、零售式量販業(大賣場)、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開放網際網路登錄之就業服務業(人力銀行)」等9大行業。

刑事警察局犯罪預防科警務正常金蘭表示,許多新興行業不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原有或擴大適用行業別中,且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過關,她坦言,「由於缺乏法律規範,相關的受害者皆難以根據現有的法律,向業者求償。」

個資法立法進度,一波三折
為了有效遏止個資外洩和詐騙橫行,多年來,新版個資法的攻防戰持續在政黨間上演。從2007年底立法院第6屆立委第6會期,當時立法院民進黨和國民黨進行黨團協商時,差一點通過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案條文,後來因為國民黨立院黨團堅持納入「民代除外條款」,導致個資法法案陣前折腰。

後來因為屆期不連續的關係,第6屆立委沒有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由第7屆第1會期法制委員會國民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謝國樑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重新提案,並於該會期完成委員會審查。其中,除了部分爭議條款將留待朝野協商外,個資法將進入朝野政黨協商階段。

根據立法院法案審查程序,個人資料保護法將進行朝野協商,在2個立院黨團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會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二讀和三讀。但即將開議的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主要任務是審查明年度預算的預算會期,謝國樑表示,個資法將是他列為最優先進行朝野協商的法案。

目前委員會通過的一些爭議條款,也已經由法務部重新提案並做字句修正,他說:「只要一有空檔,就會儘速排入個資法的協商日期,希望能在該會期順利過關。」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則說,對民進黨團而言,個資法也是相當重要的法案,但民進黨團目前只能配合國民黨提出的法案協商日期,難有置喙餘地。

黃淑英表示,目前個資法仍有許多爭議的條文,即便委員會審查已經超過1個月的協商等待期,對於這樣的重要法案,國民黨團為求慎重,也不至於逕付表決。但這也意味著,個資法即便已經完成委員會審查,仍充滿諸多變數。


看大圖

民代免責條文和賠償上限,仍有變數
委員會通過的個資法版本中,國民黨版強行通過「民代免責條款」,意即民代若基於問政之目的而蒐集的個人資料,可以不必告知當事人。闖關的民代免責條款造成民意極大反彈,紛紛認為立委為了一己之私、逕自擴權,侵犯人民隱私。

黃淑英說,民進黨團認為立委已經享有言論免責權,不應再有民代免責條款。謝國樑表示,由於民意反彈極大,在朝野協商的條文中,他已經同意刪除民代免責條款,但民代免責條文得以闖關成功,也是因為部分國民黨委員的堅持。他也不諱言地說:「進行朝野協商時,若仍有立委同仁堅持闖關民代免責條款,該條文仍可能過關。」

除了民代免責條款外,最有爭議的就是強化行政監督權利的條文。為了強化防制個人資料濫用,國民黨版認為各主管機關,必須在首長同意後才能派員檢查。面對這一保留條文,謝國樑表示,與法務部進行溝通後,同意採用原本行政院的版本。

另外,個資法委員會協商版本對於違反個資法的罰則,行政院版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5千萬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5千萬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法務部表示,國民黨版與司法院對該條文立場最大的歧異在於,司法院認為,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一旦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造成被害人損失,將賠償總額設定上限為10億元以達嚇阻作用,但國民黨版則只規定,每人每一事件賠償金額為2~10萬元,並不設定賠償上限。

由於新版個資法為了俾利受害者的救濟,提出團體訴訟的救濟方式。但是,不論是原本行政院或國民黨版本,對於團體訴訟的規範與執行,仍有些許實務上的落差。未來在朝野協商的版本中,則納入司法院對於團體訴訟的建議,明訂提出訴訟的法院管轄所在地。例如,對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由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黃淑英表示,民進黨對於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種族、政治意向、宗教信仰傾向及犯罪前科等敏感性個人資料,認為應該要更嚴格定義。她說,有時候,上述一般民眾或許不了解上述敏感性資料的價值甚至帶來的商業利益,這類敏感性個資的取得都不能以當事人同意即可,應該要有更嚴謹的使用規範。

2010/03/31

虐貓致死毫無悔意 台大博士生重判1年半

2010/03/31 09:4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大博士班學生李念龍(已休學)被控連續虐貓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30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6個月;法官認為,李念龍受過高等教育,但全無悔改之意,應予重判,不准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若判決確定,將是首宗因虐待動物致死而須入獄的案例。此外,法官指出,李念龍尚涉嫌虐殺另外5隻貓,已另案告發移送檢方偵辦。


根據起訴書指出,前年底,李念龍在網路上向他人收養「國慶」、「琥珀」兩隻貓,帶回台大校園虐待殘害,導致貓咪嚴重腦水腫及骨折、肺臟出血,奄奄一息,再丟棄校園內;雖經民眾發現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


李念龍出庭時坦承收養「國慶」及「琥珀」,但辯稱「國慶」在收養前就已受傷,帶回宿舍後便死亡;「琥珀」則是在收養當天就放養在台大校園,後來就失去蹤跡,否認虐殺貓隻。但法官不採,並追加認定,李念龍還虐殺另一隻貓「妹妹」。


法官認為,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在於人類有是非、羞惡、惻隱及辭讓之心,也就是所謂「四端」;李念龍全無慈悲之心,欺凌完全無自救能力的幼貓為樂,視生命如芻狗,無視動物也有恐懼及身心痛苦,惡性重大。


法官指出,生命無價,眾生平等,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觀察社會文明進化的程度,就看其人民對待動物的態度;一個懂得尊重與保護動物,不以強凌弱、不以眾暴寡的社會,才能彰顯人性價值,也才值得尊重。對於李殘害3隻貓的行為,法官各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1年6月。

2010/03/18

2009年全球饑餓人口逾10億創歷史新高

2010/03/17 12:05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今天在一份最新發布的報告中說,全球饑餓狀況正在加劇,去年全球饑餓人口達10億2千萬人,創史最高。


「消除饑餓」是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中的一項,但饑餓仍是全球重大挑戰。潘基文在報告中說,過去15年來,全球饑餓人數一直在增加。此外,全球還有129萬名兒童體重不足,近200萬名5歲以下兒童發育不良。

報告認為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食物來源減少,食品價格居高不下,而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得收入減少、失業增加,導致全球饑餓人口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