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3

少年輔育院與明陽中學有何不同?

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4.files/4-q4.htm

社計師 國中社會教學電子報

2009年4月號 

少年輔育院與明陽中學有何不同?
◎相關少年事件保護處分資訊可至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網站觀看
◎有關各種矯正機關比較表可下載此pdf後觀看第3頁
答:(以下資料參考自奇摩知識)少年事件之執行可分成少年管訓事件之執行,與少年刑事案件之執行兩大部分;其中,少年管訓事件之執行,又可分成訓誡處分、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之執行等項,少年刑事案件則以徒刑之執行為主。
1.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各地方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或依刑法第86條判刑執行感化教育之未滿18歲之男女少年。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機關。收容區域男生為苗栗以南至台東等縣市(含澎湖及馬祖、金門),女生則涵括全國各少年法院(庭)裁定收容之學生。
2.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收容對象為台灣北部地區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基隆縣、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八縣市,凡男性少年年齡在十二歲以上至十八歲未滿,觸犯刑法法令或少年管訓事件,經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審理,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實施感化教育為本院之收容對象,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則予移送台灣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桃園兒童學苑,施以家庭式感化教育。執行中年齡最高可至二十一歲,且於屆滿次日午前釋放出院。
3.明陽中學:前身為台灣高雄少年輔育院,現在收容對象亦更改為全國之少年受刑人。矯正學校之實施,冀望經由學校教育模式彌補少年刑事受刑人正規教育之不足及矯正不良習性,其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之督導,為我國少年矯正政策邁入新的里程碑。
4.誠正中學:民國8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之全國第一所以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為收容對象之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處分之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
觀護所只是暫時的
少年觀護所->裁定感化教育->1.輔育院 2.誠正中學
少年觀護所->判刑->明陽中學
※感化院管的是「受感化教育人」,一般監獄管的是「受刑人」,至於少年受刑人就歸明陽中學管了。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財團法人基金分類是否為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NPO相關法規
http://msa.vnu.edu.tw/~yaping/NPO-2.ppt#275,1,投影片%201





社會團體的分類總整理:1. 人民團體法分三類:職業、政治、社會

2. 依取向區分:關係取向、工作取向

3. 融入社會的類別:血緣、地緣、同業

4. 是否以賺取最大利潤為主:營利、非營利(非營利團體不代表沒有收取費用,但僅供營運,而非賺錢)

5. 財團法人(只有非營利)、社團法人(營利、非營利都有)


法人: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不同於自然人),財團法人由捐贈而成立,社團法人是由社員出資成立;在盈餘方面財團法人不可分配盈餘,但社團法人可依其出資額分配盈餘。


小蘇
97年11月23日 14:16:32

台北市教育局<<輔導團團員供之整理>>
爭議問題五
財團法人基金會分類是否為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課本未書寫明確。    翰林 (實踐)

財團法人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社團法人 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是以人為組成基礎,故以財產為組成基礎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不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可依法向法院登記後成為公益社團法人。


依《民法》規定區分
1.財團法人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2.社團法人
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可依法向法院登記後成為公益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是以人為組成基礎,故以財產為組成基礎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不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財團法人

什麼是財團法人
http://blog.yam.com/something/article/14356851

什麼是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有什麼不同?
非營利組織不能和財團法人劃等號。一般來說,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應都屬於非營利組織,但也有一些特殊型態的財團法人極具爭議性,應否列入見仁見智。依照民法規定,公益法人的設立,主要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類型,且兩者之間的設立程序和運作型態有一些差異。常見的各種類的協會、協進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均屬於「社團」的細部分類。依據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舉辦的「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活動概況調查」,截至八十八年底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共有19,518個,其中職業團體有4,190個(占21.5%),社會團體有15,328個占(78.5%)。就職業團體言,工商業團體有2,315個,自由職業團體1,875個。就社會團體言,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有4,740個最多,占24.3%,學術文化團體2,111個次之,占10.8%,兩岸團體50個最少,僅占0.3%。 基金會則是一種「財團法人」,但並不是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基金會,或名稱中就一定包含有「基金會」三個字。財團法人除了基金會之外,另有宗教法人與其他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係指私立醫院、私立學校,以及政府因特殊目的而設立的財團法人。 例如內政部社會司主管的全國性社福慈善類基金會約有100家,另民政司主管的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約有101家,但其中僅有22家是基金會,或是以基金會為名。 再如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總數約有87家,其中包括有各類推廣中心、研究中心、發展中心、電腦中心、檢驗中心、防治中心、研究所、服務社、協會…等性質特殊的財團法人。扣除這些特殊形態的財團法人,經濟部主管的基金會應只有33家。 法人的登記設立: 答:分就「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設立說明如下 (1).「社團」係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範籌設的。社團是人的組合,例如全國性的社團,要有30位以上的發起人,其名稱大多為「協會」、「協進會」…等,其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並以理事長為法人代表。 「社團」也不一定就是「社團法人」。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社團」要註冊成為「社團法人」尚須向地方法院登記,才能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亦可據此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可開立合法的(可扣抵稅)捐贈收據。有一些「社團」或是怕麻煩,或是不需要對外募款,而未註冊成為「社團法人」,但仍被列入非營利組織的範疇。 (2).「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基金會”而言,其設立和運作均是以”基金”為基礎,而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基金會的設立,因主管機關甚多(中央就有20個主管部會),對設立基金(endowment)的最低數額又各有不同的門檻規定,設立程序較為複雜,例如在成立一個縣級的文教類基金會,大約要有200萬元的設立基金,但若是設立全國性的文教類基金會,就必須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基金。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及監督準則,請參考本會網站(非營利組織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或直接連結至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sp


財團法人
一、申請須知(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內政部台(八十八)內法字第八八八五七七三號令修正發布第 一 條 內政部為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監督內政業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特訂定本準則。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  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        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第 三 條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四 條 財團法人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由內政部  主管,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條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助財產及其收入、孳息辦理公益事務  為目的。第 六 條 財團法人,應在其特定名稱之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第 七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