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3

財團法人

什麼是財團法人
http://blog.yam.com/something/article/14356851

什麼是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有什麼不同?
非營利組織不能和財團法人劃等號。一般來說,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應都屬於非營利組織,但也有一些特殊型態的財團法人極具爭議性,應否列入見仁見智。依照民法規定,公益法人的設立,主要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類型,且兩者之間的設立程序和運作型態有一些差異。常見的各種類的協會、協進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均屬於「社團」的細部分類。依據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舉辦的「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活動概況調查」,截至八十八年底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共有19,518個,其中職業團體有4,190個(占21.5%),社會團體有15,328個占(78.5%)。就職業團體言,工商業團體有2,315個,自由職業團體1,875個。就社會團體言,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有4,740個最多,占24.3%,學術文化團體2,111個次之,占10.8%,兩岸團體50個最少,僅占0.3%。 基金會則是一種「財團法人」,但並不是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基金會,或名稱中就一定包含有「基金會」三個字。財團法人除了基金會之外,另有宗教法人與其他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係指私立醫院、私立學校,以及政府因特殊目的而設立的財團法人。 例如內政部社會司主管的全國性社福慈善類基金會約有100家,另民政司主管的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約有101家,但其中僅有22家是基金會,或是以基金會為名。 再如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總數約有87家,其中包括有各類推廣中心、研究中心、發展中心、電腦中心、檢驗中心、防治中心、研究所、服務社、協會…等性質特殊的財團法人。扣除這些特殊形態的財團法人,經濟部主管的基金會應只有33家。 法人的登記設立: 答:分就「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設立說明如下 (1).「社團」係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範籌設的。社團是人的組合,例如全國性的社團,要有30位以上的發起人,其名稱大多為「協會」、「協進會」…等,其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並以理事長為法人代表。 「社團」也不一定就是「社團法人」。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社團」要註冊成為「社團法人」尚須向地方法院登記,才能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亦可據此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可開立合法的(可扣抵稅)捐贈收據。有一些「社團」或是怕麻煩,或是不需要對外募款,而未註冊成為「社團法人」,但仍被列入非營利組織的範疇。 (2).「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基金會”而言,其設立和運作均是以”基金”為基礎,而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基金會的設立,因主管機關甚多(中央就有20個主管部會),對設立基金(endowment)的最低數額又各有不同的門檻規定,設立程序較為複雜,例如在成立一個縣級的文教類基金會,大約要有200萬元的設立基金,但若是設立全國性的文教類基金會,就必須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基金。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及監督準則,請參考本會網站(非營利組織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或直接連結至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sp


財團法人
一、申請須知(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內政部台(八十八)內法字第八八八五七七三號令修正發布第 一 條 內政部為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監督內政業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特訂定本準則。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  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        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第 三 條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四 條 財團法人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由內政部  主管,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條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助財產及其收入、孳息辦理公益事務  為目的。第 六 條 財團法人,應在其特定名稱之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第 七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