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7

大法官會議六六六號解釋: 「罰娼不罰嫖」違憲 二年內失效

2009/11/07 02:48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長年受婦運團體詬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日作成六六六號解釋,認為該法只罰娼,不罰嫖客,處罰標準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涉及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失效。
至於日後嫖、娼雙方的管制處罰規定,究竟是「全罰」或「全不罰」,大法官並沒有作出宣示。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相關修法及管理輔導措施,應由立法、行政機關審慎規畫。
謝文定說,在法條未失效的兩年期間內,警察及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可引用社維法廿九條「情堪憫恕」規定,視個案情節,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釋憲案是由宜蘭地院簡易庭兩名法官林俊廷、楊坤樵分別聲請。聲請案的當事人是四十九歲的流鶯與兩名七十餘歲高齡嫖客,每次性交易代價僅三百元。
大法官昨天宣告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規定違憲。
解釋文指出,該法立法目的,雖是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但該法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此一差別標準與立法目的並無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性交易雙方在法律上的評價應屬一致,該法只處罰性交易圖利的一方,在目前圖利者多屬女性情形下,無異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作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往往因此規定受罰,讓她們窘迫處境雪上加霜。
解釋文指出,行政機關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可依法對性交易圖利一方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方式,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
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的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的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適當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考量行政及立法機關須時間審慎規畫,因此大法官給予兩年期限,至遲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