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7

保障哺集母乳 公共場所將須設哺乳室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7日電)行政院「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條文規定一定面積的公共場所須設哺乳室。衛生署表示,將配套訂定哺乳室設置標準,讓媽媽們有隱私且專用的哺乳、集乳環境。


衛生署府會聯絡室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和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是立法院本會期衛生署業務相關的優先法案;其中,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爭議較小,可望順利過關。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指出,草案內容規定,樓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的政府機關、公營場所,或服務場所樓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樓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等,均應設置哺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國健局指出,草案也授權衛生署研訂哺集乳室設置標準,國健局除了就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等規範事項外,將明定哺 (集)乳室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強調應訂定管理維護辦法,友善母乳哺育環境。


依據草案內容,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否則除處罰行為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外,若是行為人是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也會連帶處罰場所負責人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台灣母乳協會秘書長高宜伶指出,如果空間有限,可上鎖的會議室只要有電源、有椅子,也可權充哺育室,更重要的是,雇主應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提供1天2次、每次半小時的哺集乳時間,對母乳媽媽更友善。9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