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7

大法官會議六六六號解釋: 「罰娼不罰嫖」違憲 二年內失效

2009/11/07 02:48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長年受婦運團體詬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日作成六六六號解釋,認為該法只罰娼,不罰嫖客,處罰標準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涉及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失效。
至於日後嫖、娼雙方的管制處罰規定,究竟是「全罰」或「全不罰」,大法官並沒有作出宣示。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相關修法及管理輔導措施,應由立法、行政機關審慎規畫。
謝文定說,在法條未失效的兩年期間內,警察及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可引用社維法廿九條「情堪憫恕」規定,視個案情節,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釋憲案是由宜蘭地院簡易庭兩名法官林俊廷、楊坤樵分別聲請。聲請案的當事人是四十九歲的流鶯與兩名七十餘歲高齡嫖客,每次性交易代價僅三百元。
大法官昨天宣告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規定違憲。
解釋文指出,該法立法目的,雖是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但該法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此一差別標準與立法目的並無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性交易雙方在法律上的評價應屬一致,該法只處罰性交易圖利的一方,在目前圖利者多屬女性情形下,無異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作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往往因此規定受罰,讓她們窘迫處境雪上加霜。
解釋文指出,行政機關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可依法對性交易圖利一方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方式,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
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的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的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適當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考量行政及立法機關須時間審慎規畫,因此大法官給予兩年期限,至遲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失效。

2009/10/25

文化的三個特性----普遍性、差異性、累積性。

學生常犯錯誤:人類由步行、獸力拉車,到乘坐汽車、高鐵、飛機等,這些交通工具由簡單到複雜,此現象表現出文化的何種特性?(A)普遍性 (B)約制性 (C)差異性 (D)累積性。答案是(D) 為什麼不能選差異性? 那什麼是延續性?約制性?
主題概念:
答:有關文化的特性說明,主要有以下幾種:
1.普遍性,指文化即人類生活,文化普遍存在於每一個人類社會 中,有人的地方就有文化。
2.累積性,指文化經過長期累積並改進,會由簡單變繁雜,由粗糙變精緻。例如:交通工具的演進、照明設備的演進、電腦的演進……等
3.差異性,指因背景的差異,世界各地均有不同的民俗風情和生活習慣與方式。
4.延續性,指文化會一代一代相傳,不因朝代的遷移而終結。例如:古人端午吃粽子,現代人端午也吃粽子。
5.約制性,指人類受其文化的約制,而有相同的行為與規範。例如:人類發明電腦,也制定法律來約束網路行為。【以上資料由黃麗美老師提供,感謝!】
教學活動/資源:舉例篇:
普遍性---強調只要有人類存在的地方,就『都有』文化。例如:我們有各式各樣的文化,當然遠在非洲的非洲部落也有其文化。
差異性---強調各地方文化的『不同』。例如:我們喜慶時送紅包,而日本人喜慶時則送白包。
累積性---強調某種文化內涵的『改變與進步』。例如:電話從手搖電話、無線電話、行動電話,甚至行動電話功能愈來愈多(可上網.收看電視…)等。
評量方式:
普遍性請畫○;差異性請畫×;累積性請畫V。

指「文化」是普遍存在的一個現象,例如每個社會都有自己的語言、音樂、神話、節慶等。
×
每個社會由於不同的自然環境或人文背景的影響,會發展出不同的文化。

文化會隨著人類的發展而累積及延續,由簡單而複雜,從粗糙到精緻,並不斷注入新的內涵。
×
毛利人與人打招呼最親切的方式,就是鼻子碰鼻子,與日本人見面時多以鞠躬禮代替握手寒喧『有所不同』。

照明設備,從最早的火把、蠟燭、油燈,『進步』到現代的電燈。

古今中外所有的文化,『都有』語言、文字、符號的發明,藉由這些發明,人類觀念與思想得以完善地表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相關內容

藝人吸大麻事件,引發我想了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相關內容。
答:相關條例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97年04月30日修正)
第1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與公民有關的年齡及數字有哪些?

下表將與公民科有關之年齡及數字做了簡要的整理,可以印製給學生做複習。
年齡或數字
內容
0歲
出生、非死胎,享權利盡義務、人
18歲
刑法完全責任能力、民法男可結婚、考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服兵役年齡。
10天
立院通過法律,總統應公布時限
20歲
民法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成年結婚為例外者
3個月
拋棄繼承權時效
20歲
具選舉權
4個月
(被)選舉人居住資格
23歲
可參選民意代表、里長
6個月
公投、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居住資格
26歲
鄉鎮市首長
6歲
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違兒少法。
30歲
縣市首長、直轄市長
6-15歲
義務教育年齡
36歲
除役年齡(兵役法)
7歲以下
民法無行為能力人
40歲
可競選總統、副總統
7-20歲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80歲
刑法得減輕
12歲以下
兒童
三讀
一讀、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二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三讀、為文字之修正。
12-18歲
少年
7%、65歲
高齡化社會定義
15歲
女可訂婚無法律效果
12、200海浬
領海、經濟海域(370公里)包括領海
16歲
女可結婚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殺人:10年以上、無期、死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歲
男可訂婚無法律效果
2、5、15
消滅時效
14-18歲
刑法得減輕
15-16歲
童工、勞基法、特例國中畢業經認可,每天不超過8小時、pm8:00-am6:00不行
(上表由明華國中公民科郭圍洲老師整理提供)

社會福利政策的分類

社會福利政策 內 容 舉 例
社會保險
1. 全體國民
2. 繳交保費的對象
健保、國民年金、勞保、公保、農保、學生平安保險…。
社會救助
1. 低收入戶
2. 受災戶
1.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之標準。
2.921地震遭遇不幸的受災戶…。
就業安全
1. 失業者、就業者。
2. 雇主。
職業訓練(職訓中心)、就業服務(就業服務站)。
福利服務
老弱婦孺
(例:身心障礙或受暴者屬<弱>)
兒童托育服務、老人照顧服務、增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
社會住宅
低收入家庭或受家暴的婦女及其子女
以低利貸款協助人民自購或自建住宅,低價出租公有住宅給人民…等。
醫療保健
全體國民
醫療、保健、防疫、公共衛生…等。
※社會福利政策項目只是一個大概的規定,實際執行的各項措施則散見於各法規與不同的主管機關中,所以有重疊的地方(例如:公家機關任用殘障人士的規定屬於福利服務,當然也是就業安全),因此,本章重點應在於了解我國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有哪些,而不是哪一項福利服務一定屬於哪一個項目。如果老師出題的話,應儘量避免同時出現涵蓋兩者的答案。
教學活動:狀況劇
◆利用許多情境的設計,讓學生討論遇到這些情況時如何藉由社會福利措施來尋求協助。
狀況:(可請學生演出)
可以利用哪些社會福利措施(可由學生討論)
一.失業在家的老張,因心情鬱悶,竟對老婆甜心暴力相向,讓懷孕的甜心身心俱疲!
失業→就業安全
受暴者→福利服務
懷孕→健保之社會保險、醫療保健
..
評量方式:
◆用心負責的里長伯富隆最近接到許多有關國民年金的相關政策方案介紹,於是他想要進一步向里民說明有關國民年金的政策目標,但就在說明之前,他發現許多里民急需政府相關福利措施的協助,請閱讀下表後回答1-7題:
晢恩
他的鐵皮屋遭遇龍捲風的侵襲而損壞,連晢恩也被鍋子砸成腦震盪,他急需修繕房屋以求安身
羅威
擔心家中的一歲五胞胎遭到流行感冒的侵襲,於是不敢帶小孩出門
閔存
自己和小孩人文都被老婆鼎軒打成重傷,需就醫治療,他也想另覓新居給孩子安定的環境
凱立
平時細心照顧植物人老婆舒安,但最近因有嚴重痔瘡必須開刀,照顧老婆心有餘而力不足
(B)1.遭到意外襲擊的晢恩,就災害的協助方面,應該可以藉下列那ㄧ項社會福利措施來獲得幫助?(A)社會保險(B)社會救助(C)福利服務(D)健康與醫療照護。
(A)2.遭到意外襲擊的晢恩被醫生判定有腦震盪現象,需要健保以住院就醫。請問:健保應該屬於下列那ㄧ項社會福利措施?(A)社會保險(B)社會救助(C)福利服務(D)健康與醫療照護。
(D)3.擔心家中的五胞胎會受到感冒傳染的羅威,可以帶小孩去施打免費的疫苗。請問:施打疫苗應該是屬於下列那一項社會福利措施?(A)就業安全(B)社會救助(C)福利服務(D)健康與醫療照護。
(C)4.被鼎軒打成重傷的閔存和人文,利用了113家暴專線獲得了一些協助。請問:受暴婦男及兒童的支持系統應該屬於下列那ㄧ項社會福利措施?(A)社會保險(B)社會救助(C)福利服務(D)健康與醫療照護。
(C)5.政府若提供社會住宅,請問:上列那些里民可以藉由低利貸款來獲得這項社會福利措施的幫助?〈甲〉晢恩 〈乙〉羅威〈丙〉閔存〈丁〉凱立。(A)甲乙(B)乙丙(C)甲丙(D)乙丁。
(C)6.社會福利除了政府提供,亦有許多民間力量的慷慨加入,讓社會的互助系統更加完善且溫馨。請問:凱立可以向那一個民間公益團體尋求支援?(A)兒童福利聯盟(B)董氏基金會(C)創世基金會(D)罕見疾病基金會。
(A)7.用心負責的里長伯富隆,希望能透過他的說明,讓里民瞭解國民年金政策及相關措施。請問:國民年金是屬於那一項社會福利措施?(A)社會保險(B)社會救助(C)福利服務(D)就業安全。

戴爾標價不實事件,和哪些法律有關?在法律上的責任又是為何?

與消費者權益有關之民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可能都有關,而法律責任尚未釐清,故僅能參考消基會目前所採取的作法,做為第五冊補充教材的舉例說明。(感謝明華國中謝秀英老師提供。)

台灣、大陸不一樣?戴爾標價不實事件 消基會提國際申訴(2009/07/0712:01)
有關DELL產品標錯價事件,消基會指出,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發動消費者抵制DELL商品,並正式向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申訴DELL公司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圖/記者林睿康攝影)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有關國際電腦DELL企業台灣公司在銷售液晶螢幕、筆記型電腦與桌上型電腦時,因涉及標價不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6日表示,已主動立案調查DELL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消基會今(7)日也指出,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發動消費者抵制DELL商品,並正式向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申訴DELL公司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DELL產品,取得訂單和付款確認後,買賣契約就已成立,業者就必須履行契約,即使業者說因標示錯誤,要行使撤銷,也必須依照民法第91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謝天仁說,DELL過去在中國大陸也發生過兩次標錯價事件,因為有人提出訴訟、確認買賣契約,DELL最後都依照當時標價出售,不像在台灣只願意提出折價券補償,完全缺乏誠意。
謝天仁呼籲DELL公司,要立即提出合理賠償方案或依約出貨,否則消基會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發動消費者抵制DELL商品,並正式向世界消費者聯合會(CI)申訴DELL公司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謝天仁也說,由於網路交易日益頻繁而且快速,標價是不能隨意更改,因此希望政府必須儘速訂出網路購物契約生效與賠償規範,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一般民眾可否直接聲請大法官釋憲?如果可以,又應如何進行?

有關人民聲請釋憲之相關問題,請參考以下的說明~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Q1:聲請大法官解釋有哪幾種類型?
A: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Q3: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Q4:前兩題中所說的,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A:「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Q5:在沒有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可否一般性的對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A: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Q6: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A: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Q7:可否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A: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並不是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以不可以根據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Q8: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可否聲請解釋?
A:聲請解釋是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直接受有侵害為前提。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的憲法上權利並沒有因為裁判而直接受侵害,所以不可以聲請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Q9: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A: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其內容應包含:
Ⅰ.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Ⅱ.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的名稱及內容。
Ⅳ.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內容應包含:
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Ⅱ.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Ⅲ.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Ⅳ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
Q10:聲請統一解釋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A: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1)聲請統一解釋的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的見解,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所歧異,請求就該項法律或命令為統一解釋。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的經過,以及涉及的法律或命令條文。內容應包含:
Ⅰ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
Ⅱ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名稱、條文,以及裁判所表示的見解內容。
Ⅳ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與見解。內容應包含:
Ⅰ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的內容。
Ⅱ聲請人對於前項見解歧異的見解。
Ⅲ.解決歧異見解,必須聲請統一解釋的理由。
Ⅳ.關係文件的名稱及件數。(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Q11:如果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的聲請書,有沒有補救的機會?
A:聲請書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會在奉大法官核定之後,通知聲請人補正,逾期沒有補正,不予受理。
Q12:釋憲聲請案的處理過程如何?
A: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承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本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Q13: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A: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以上資料取材自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