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八年級上學期學過的內容可知,在地方自治的規定下,地方政府也可制定法規,也就是「地方政府各業務單位→地方民意機關(議會、市民代表會等)→地方政府公布」。
至於位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顯然,地方政府自訂之法規,其位階幾乎可說低於法律或命令,所以無法在此圖表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