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3

推綠色消費 環保商品下殺45折

燈管、水龍頭、床墊、洗潔劑、衛生紙、再生碳粉…。環保署為鼓勵民眾使用貼有環保標章的商品,將於6月5日起展開網購「集殺」活動,優惠折扣商品總計有96支品項,最高折扣可望下殺至45折,環保署管考處長蕭慧娟表示:「結合網路團購的力量,提供優惠折扣,希望能鼓勵民眾『綠色消費』,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蕭慧娟表示,由於4月13日配合世界環境日推動的「綠色消費快樂頌」活動成效不錯,所以這次再推動第二階段的「綠色快樂學習」活動,以環保產品線上網購特賣及網路遊戲為主軸,吸引民眾一起來響應綠色消費。
這次環保署邀集了13家環保標章廠商,提供近百項綠色商品,環保署表示,優惠折數依特賣時段民眾的總下單數決定,下單數越多、折扣也越多,價格最高降幅可達55%左右。
除了綠色商品大降價,環保署也規劃了IQ大考驗、環保標章天上來及尋找環保標章寶物共三項網路遊戲,積分最高的前四名網友,就能獲得筆記型電腦、電腦主機、多功能事務機等獎品。
環保署呼籲,生活離不開消費,為了降低環境負荷、創造更優質的生活環境,使用綠色環保商品,從生活中做起,就能為地球減碳降溫。

2009/05/05

世界地球日,亞洲大學舉辦「吃素救地球」講座

2009/04/28 10:4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428 09:40:14)「世界地球日」,亞洲大學(Asia University,Taiwan)舉辦「蔬食、減碳.救地球」講座,國立中正大學副教授蔡志忠說:「抗暖化,救地球最快、容易的方法是吃素!」,每一個人都可以馬上行動─吃素,且每天都有三次的機會。會後,亞洲大學今天還在管理大樓地下室走廊提供300人份的素食自助餐,邀請與會人員享用健康美味的素食,吃得津津有味,氣氛熱絡。 蔡志忠副教授說,美國前副總統高爾、政府間氣候專門委員會主席帕喬里博士說:「不吃肉、騎腳踏車、少消費,就有助於遏止全球暖化!」,吃素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平均每人一天不吃肉可以減碳4.1公斤,相當於汽車跑16.4公里的排碳量;平均吃全素所耗費的資源量是肉食者的5%,即20位素食者等於1位肉食者。 由於南北極融冰的情況,是全球暖化的指標,蔡志忠副教授指出,全球暖化,使南北極每年的融冰速度10年來劇增75%,部分地區甚至加速到140%,地球有九成的冰在南極,如果南極冰雪全部融化,海水將上升61至65公尺。據預測,北極幾乎所有的冰層,將在2012年的夏天結束前完全融化,最嚴重的是,冰帽下冰封的4000億噸甲烷將逸出到大氣中,造成物種滅絕的空前危機。 蔡志忠副教授警告說,如果冰層融化,溫度就會上升,大氣累積更多能量,氣候將更趨於極端,各地氣候災害更多、更強,尤其是許多美麗的島嶼國家將會消失,如2001年吐瓦魯宣布居民開始撤離,2008年馬爾地夫宣佈開始購買國土,至少有2000個島嶼受到消失的威脅。 亞洲大學慈青社社長林佳璇說,吃素有益於身體健康,每吃一頓素,還可以減碳700多公克,可說是一舉兩得,尤其是每個人只要改變飲食行為,能夠吃素,就可以遏阻全球暖化,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有心保護地球的人,不妨馬上行動來吃素食。 協辦此次「吃素救地球」活動的總務處環安組長蔡麟祥說,每年有超過3760億鴨、雞、鵝、牛、羊等無辜動物的生命,只為了人類吃這件事,而被毫無理由地飼養排放汙染又屠宰犧牲,肉食不但剝奪動物的生命,也傷害了人類的健康,且吃素較吃肉能減少製造二氧化碳的排放,希望大家共同響應吃素救地球。

2009/04/14

就業保險法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四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第五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
失業給付。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視需要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民科 教科書使用疑義說明

etweb.tp.edu.tw/fdt/fle/frmfleget.aspx?CDE=FLE200811252234193SF

[PPT]
社會學習領域教學資源的整合與運用以公民科教學為例


爭議問題一

何謂生產

何謂生產者

何謂勞動 

何謂生產   (黃金樹,經濟學,東大圖書)
能夠創造價值或增加效用的活動或過程

何謂生產者  
1.生產行為的決策者,經濟學稱為「廠商」
(高中公民與社會,三民書局)
2.生產行為的決策者,如總經理、行銷部經理、產品設計部經理。產品工程師、設計師 、生產線上的裝配員皆屬於生產要素中的勞工,而非生產者,原因在於他們並未參與決策。
       (高中公民與社會,南一)

何謂勞動 
1.從事生產活動勞心勞力的一般員工
(朱容徵,圖解經濟學-實用寶典,全華)
2.勞動的範圍很廣從掃街的非技術工人到操作中型腦的技術工人都屬於勞動的範圍。
( 高希均 林祖嘉,經濟學的世界-中篇,天下文化)





爭議問題二

精省之後,地方政府究竟是分成兩級或是仍維持三級?

地方制度法 第3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 (以下稱縣 (市)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以下稱 鄉 (鎮、市) )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爭議問題三

1.請問「公共財」的明確涵義?
2.其特性為何?
3.準公共財是否為公共財?


公共財的兩個顯著特性
1.共 享:可以讓很多人共用,而不 會損及任何者的效用。
2.無法排他:無法拒絕讓未支付公共財費用的人使用。
兼具兩項特性的就是公共財。   
   (溫美珍、熊秉元,圖解經濟學,易博士)



爭議問題四


遺產稅是以何種原則課徵?   
   仁林 (五常
依對象看 -- 受益原則
依稅率看 -- 負擔能力原則  
   仁林 (五常)

2009/04/13

少年輔育院與明陽中學有何不同?

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4.files/4-q4.htm

社計師 國中社會教學電子報

2009年4月號 

少年輔育院與明陽中學有何不同?
◎相關少年事件保護處分資訊可至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網站觀看
◎有關各種矯正機關比較表可下載此pdf後觀看第3頁
答:(以下資料參考自奇摩知識)少年事件之執行可分成少年管訓事件之執行,與少年刑事案件之執行兩大部分;其中,少年管訓事件之執行,又可分成訓誡處分、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之執行等項,少年刑事案件則以徒刑之執行為主。
1.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各地方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或依刑法第86條判刑執行感化教育之未滿18歲之男女少年。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機關。收容區域男生為苗栗以南至台東等縣市(含澎湖及馬祖、金門),女生則涵括全國各少年法院(庭)裁定收容之學生。
2.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收容對象為台灣北部地區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基隆縣、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八縣市,凡男性少年年齡在十二歲以上至十八歲未滿,觸犯刑法法令或少年管訓事件,經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審理,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裁定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實施感化教育為本院之收容對象,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則予移送台灣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桃園兒童學苑,施以家庭式感化教育。執行中年齡最高可至二十一歲,且於屆滿次日午前釋放出院。
3.明陽中學:前身為台灣高雄少年輔育院,現在收容對象亦更改為全國之少年受刑人。矯正學校之實施,冀望經由學校教育模式彌補少年刑事受刑人正規教育之不足及矯正不良習性,其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之督導,為我國少年矯正政策邁入新的里程碑。
4.誠正中學:民國8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之全國第一所以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為收容對象之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處分之18歲以下少年及兒童。
觀護所只是暫時的
少年觀護所->裁定感化教育->1.輔育院 2.誠正中學
少年觀護所->判刑->明陽中學
※感化院管的是「受感化教育人」,一般監獄管的是「受刑人」,至於少年受刑人就歸明陽中學管了。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財團法人基金分類是否為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NPO相關法規
http://msa.vnu.edu.tw/~yaping/NPO-2.ppt#275,1,投影片%201





社會團體的分類總整理:1. 人民團體法分三類:職業、政治、社會

2. 依取向區分:關係取向、工作取向

3. 融入社會的類別:血緣、地緣、同業

4. 是否以賺取最大利潤為主:營利、非營利(非營利團體不代表沒有收取費用,但僅供營運,而非賺錢)

5. 財團法人(只有非營利)、社團法人(營利、非營利都有)


法人: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不同於自然人),財團法人由捐贈而成立,社團法人是由社員出資成立;在盈餘方面財團法人不可分配盈餘,但社團法人可依其出資額分配盈餘。


小蘇
97年11月23日 14:16:32

台北市教育局<<輔導團團員供之整理>>
爭議問題五
財團法人基金會分類是否為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課本未書寫明確。    翰林 (實踐)

財團法人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社團法人 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是以人為組成基礎,故以財產為組成基礎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不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可依法向法院登記後成為公益社團法人。


依《民法》規定區分
1.財團法人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2.社團法人
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可依法向法院登記後成為公益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是以人為組成基礎,故以財產為組成基礎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不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

財團法人

什麼是財團法人
http://blog.yam.com/something/article/14356851

什麼是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有什麼不同?
非營利組織不能和財團法人劃等號。一般來說,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應都屬於非營利組織,但也有一些特殊型態的財團法人極具爭議性,應否列入見仁見智。依照民法規定,公益法人的設立,主要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類型,且兩者之間的設立程序和運作型態有一些差異。常見的各種類的協會、協進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均屬於「社團」的細部分類。依據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舉辦的「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活動概況調查」,截至八十八年底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共有19,518個,其中職業團體有4,190個(占21.5%),社會團體有15,328個占(78.5%)。就職業團體言,工商業團體有2,315個,自由職業團體1,875個。就社會團體言,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有4,740個最多,占24.3%,學術文化團體2,111個次之,占10.8%,兩岸團體50個最少,僅占0.3%。 基金會則是一種「財團法人」,但並不是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基金會,或名稱中就一定包含有「基金會」三個字。財團法人除了基金會之外,另有宗教法人與其他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係指私立醫院、私立學校,以及政府因特殊目的而設立的財團法人。 例如內政部社會司主管的全國性社福慈善類基金會約有100家,另民政司主管的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約有101家,但其中僅有22家是基金會,或是以基金會為名。 再如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總數約有87家,其中包括有各類推廣中心、研究中心、發展中心、電腦中心、檢驗中心、防治中心、研究所、服務社、協會…等性質特殊的財團法人。扣除這些特殊形態的財團法人,經濟部主管的基金會應只有33家。 法人的登記設立: 答:分就「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設立說明如下 (1).「社團」係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範籌設的。社團是人的組合,例如全國性的社團,要有30位以上的發起人,其名稱大多為「協會」、「協進會」…等,其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並以理事長為法人代表。 「社團」也不一定就是「社團法人」。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社團」要註冊成為「社團法人」尚須向地方法院登記,才能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亦可據此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可開立合法的(可扣抵稅)捐贈收據。有一些「社團」或是怕麻煩,或是不需要對外募款,而未註冊成為「社團法人」,但仍被列入非營利組織的範疇。 (2).「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基金會”而言,其設立和運作均是以”基金”為基礎,而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基金會的設立,因主管機關甚多(中央就有20個主管部會),對設立基金(endowment)的最低數額又各有不同的門檻規定,設立程序較為複雜,例如在成立一個縣級的文教類基金會,大約要有200萬元的設立基金,但若是設立全國性的文教類基金會,就必須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基金。有關基金會之設立及監督準則,請參考本會網站(非營利組織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或直接連結至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sp


財團法人
一、申請須知(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內政部台(八十八)內法字第八八八五七七三號令修正發布第 一 條 內政部為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監督內政業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特訂定本準則。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  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        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第 三 條 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四 條 財團法人之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由內政部  主管,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五 條 財團法人,應以所捐助財產及其收入、孳息辦理公益事務  為目的。第 六 條 財團法人,應在其特定名稱之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第 七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